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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该如何举证
2012-02-17 17:28:03 来源:
在劳动争议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当事人应当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来表述事实,阐述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作为完全不知道事实经过的中立的第三方,将按照对立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一个法律上的事实。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申诉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申诉请求,都应该提供证据。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视为举证不能,将面临不利的裁(判)决后果。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补偿协议、公司的规章制度文本等。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出门卡,工伤损害工具等。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监控录像等。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一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且收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员或法官询问。
5、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的争议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如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审计评估报告、医疗诊断等。
举证的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6、因职工死亡,职工家属主张遗属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职工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职工的关系及符合申诉条件。
7、因追索培训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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