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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有多长
2012-02-17 13:20:40 来源:
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有以下规定: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 下列案件在上述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的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负责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 对犯罪嫌疑人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上述(1)、(2)延长期限届满,还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公安机关提出羁押申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案情和延长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
(4)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审理。
(5)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至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活动。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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